在这里,保罗明确指出: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
如"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礼法结合、以刑弼教"、"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家庭法占重要地位"、"行政司法合一"、"律外有法"、"民本主义"等等。西方法系的人民观,是把人无一例外地假定为世界上唯一具有理性的生物。
在"君权至上"而非"法律至上"(公共规则至上)的逻辑下,没有一定范围内最高行政权和机构、个人,当然没有审判权威(特别是保障裁决执行的权威)。裁判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代表公共意志执行裁判职能。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希腊哲人伊譬鸠鲁就提出:国家是人们根据相互约定建立起来的,法律也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中国的君权至上显然是家庭或亲伦逻辑的延伸。不可让其有什么"权利"。
依西方法系的"人民观",人民都是智慧者,有自管自治自教的基因,因而应该有"自由"、"自主",因为理性必使其如此。天父毕竟无法直接监督、发号施令和审判制裁,充其量只有通过"灾变"或"灾异"来警告人君。这是我之所谓新道统论出场的基本前提。
这一解释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认为中国文化乃是奠基于道论思维的文化,中国文化绵延久长,无非因为道论思维的延展,这是中国文化连续性的一面,第二个层面是认为中国文化在长程历史的进展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依次为百家学、经学、理学乃至今天的法学。冯先生继承了传统的所谓贞下起元的思想,对民族的前途抱有乐观的期待,这在国难时刻振奋民族心智意义非凡。我们当下正处在一个理学的末稍而法学正在来临的历史性时刻。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给了我强烈影响,我也与之论争,写出了一系列论文,并将道取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强调中国文化能动性、开拓性与历史性的诸面相。
统则指称道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一脉相承,强调的是历史文化的连续性。其二,冯友兰先生早年曾撰有两大卷《中国哲学史》,他将中国思想划分为子学时代与经学时代,认为我们还处在经学时代。
我们知道,近百多年来的中国知识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有一种文化上的黑暗直觉,如著名学者林毓生先生所说的,作为现代中国人非常难,稍有灵性的人,往往深感精神的煎熬。我首先要对盛情邀请我的陈弘毅教授和傅华伶教授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于是就我之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介绍。那么,中国向何处去?中国还有未来吗?这些问题在现实的屈辱面前决不是抽象的议论,而是急切的需要人们给予回答的问题。
也正因此,其三,冯先生认识不到宋明理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在人类进入现代的历史性时刻,将面临着根本的转型,因为一事物有一事物之理这样的说法,必然转换为人为事物立法,如此则人类秩序的建构并非来源于所谓理性,而是来源于人的意志,但因为冯先生认识不到这一点,所以他以新理学自居,那么从我的新道统论观点看,则他的新理学正可以说是中国宋明理学天空中最后一抹夕阳。讲得不对的地方,请陈老师、傅老师及在座各位批评指正。因为时间有限,我不可能讲很多,我试着将自己认为最基本的若干问题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所以今天的讲题也可以称之为新道统论法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借此机会清理一下自己之所谓新道统法哲学的知识脉络、基本语境及理论追求,并进一步明确新道统论法哲学在当代中国思想大格局中的意义之所在。也许可以在这里作一个不是很恰当的类比,上世纪四十年代的时候,冯友兰先生写下了所谓的贞元六书,其中有一本叫《新理学》。
记得当时正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贺卫方教授的高足费小冰博士针对我的发言提问说:魏老师,你刚才介绍了你所谓的新道统论法哲学,那么,你能否用简短的话语说说,到底什么是新?什么是道?什么是统?什么是论?小冰博士快人快语,令我印象殊深。我今天的讲演大概就这些。
论为人们在历史进程之中创发的各种理论,如子学,经学,理学等。我们过去的失败,并不在于体力上、知识上、智慧上比外国人差,而是不知道怎样做一个当前的理想的中国人。
至于偶然性的一面,我想讲两点,即我在构思新道统论法哲学时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分别称之为新道统论法哲学的邓正来语境和钱穆-余英时语境。他们基本上不同意将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视为所谓封建社会的看法,特别重视中国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根本方面在于道论思想的阐明,明道,行道,这几乎是所有中国思想派别共享的核心观念。今天我深感荣幸,能够应邀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做一个学术讲座。)我正是据此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之学。(2)法学是中国学术史上一全新的知识建构。(四)新道统论法哲学的学术意义。
但是今天,中华民族已不再是面临灭亡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更好的发展的问题,所以我提出新道统论法哲学就与冯先生的新理学在历史语境上是有根本的区别的,如果说新理学是贞下起元之思,那么新道统论则是从元达亨之思了。我希望在座的朋友们记住蔡定剑这个名字,记住他是应中国的法学新时代之运而诞生的人物,同时更是法学这个伟大新时代的伟大的建构者。
我认为这种划分遮蔽了中国思想的基本格局,因为宋明理学显而易见是非常不同于两汉经学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建构,但是冯先生却将理学这种知识类型看成是属于经学的知识类型,这就混淆了两者的重大区别,使我们看不到中国思想史上不同的知识时代。我先讲第一点,黑暗直觉、知识屈辱与中国的可能未来。
这个题目实际上是我今年出版的一部著作《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中的一个部分,但它突出地表达了我的思维取向与基本思路。必须承认,在一百多年后,当我们将人们使用的语言与百年前相比时就会发现,人们的语言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人们的思维方式得到极大的改变,这的确是中华文明史上少有的历史性时刻,中国也正因此在语言得到极大丰富、思维方式得到极大改变的背景之下进入到全球化世界结构之中。
(三)新道统论法哲学的理论追求。必然性的方面自然是前述中国社会文化大变局这个大背景,因为这个大变局必然催生新的中国思想与中国学术新系统,我想我的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应该属于中国思想新系统的一部分。) 第四,新道统论法哲学的学术意义。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
)钱先生因此认为,两汉经学从先秦百家之学中化生出来,而宋明理学又是从两汉经学中化生出来。更重要的,其四,冯先生的新理学没有认识到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乃在于道,在于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历史性,他看不到经学、理学是中国人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开拓出来的对人的生存秩序的言说,当然更加认识不到今天中国思想史上将出现一个法学时代是在理学面临穷途之后的一个新创造了。
2005年上半年,邓正来发表了他的长篇系列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并很快结论出版,他提出中国法学研究的命门之所在在于主体性中国,建构起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等一系列新概念,极大地震撼了中国法学界。前面我提到了我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其实我的新道统论法哲学就是将新理学作为理论对手的。
我构想所谓的新道统论法哲学既有必然性的一面,也有偶然性的一面。我们知道,冯先生将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称之为新理学,冯先生因此说新理学有两种用法,一是指他的一部书,一是指他的整个思想体系。
)因为中国人的自我理解变得几乎不可能了,原先的知识系统在遭遇西方的学术系统强行介入之后,很快就瓦解了,这种知识上的屈辱真可谓天崩地裂,可以想见,数千年的经史子集的学术传统一旦崩解,对于中华士子来说,这是多么令人晕眩的事件啊。(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任何一种学术或理论必然伴随着它的自我理解,明确的自我意识是一种成熟理论的基本要求。(二)新道统法哲学的两个语境。
(钱穆:《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卷八,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的未来的讨论几乎支配了所有的中国知识人。
新道统法哲学认为百多年中国人接受了西方的科学、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但是在方法上是独断论的,或者说是规范主义的,非反思的,这种方法将中国当成病人,将上述概念当成药方,因此形成了概念-规范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在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受到了强有力的批判,我在接受邓正来对这种方法论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推进了他所提出的问题化理论处理的方法论,并发展出自己的答案-问题回溯主义的方法论,即将源自西方的上述概念看成是一个问题的答案,通过对这个答案之前提即问题的回溯达到对于问题的关注,从而真正将邓正来的所谓终生问题——社会秩序正当性问题完全开放出来,从而使得象民主、法治、宪政这样一些概念成为可以批判的对象,并非天然合理的人类秩序,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回溯主义的方法论,我们可以建立自己的关于人类秩序的法学理论。 ——钱穆:《新亚遗铎》,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5页。
新道统论法哲学作为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形态,它产生于中国现代学术的知识脉络,同时它也是有自己的理论追求的。我一直认为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意义非常重大,它是中国法学界反思中国法学最有力度的著作,是中国法学发展路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著作,然而可惜它并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关注,许多学人体会不到中国学术大转圜的历史性时刻的来临,更多地法学学人在所谓社科法学或法教义学之间逡巡,当然,并不是说社科法学或法教义学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是说它们不屑于或者没有能力思考更深刻的问题,因而将法学研究中最内在的方面即主体性方面给遗失掉了。